藝人徐懷鈺與龍縯經紀公司簽下5年合約後,龍縯指控她如同人間蒸發,提告求償。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徐懷鈺違約,判決徐懷鈺應賠償新台幣20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徐懷鈺去年3月間與前經紀公司享鴻的官司和解後,原應履行與龍縯經紀公司的5年合約,但龍縯指控徐懷鈺人間蒸發,提告求償1300萬元。龍縯為保全債務,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徐懷鈺的財產,獲法院裁准。

 

徐懷鈺的委任律師開庭時指控,經紀公司不但頻頻以外出談工作為由,帶徐懷鈺到處喝酒應酬,老闆吳祖望甚至多次傳手機簡訊性騷擾,徐懷鈺不堪騷擾,才會與公司失去聯絡,主張龍縯未盡維護藝人安全義務,違反合約。

 

法院審理認為,徐懷鈺已年滿32歲,若不願飲酒應有能力自我節制,且調閱徐指稱遭吳祖望性騷擾的簡訊發現,只有1封簡訊稱呼徐「寶貝」,其餘內容均為日常寒暄問候、生理期不適等訊息,難認定吳有性騷之意。

徐懷鈺提出證據,證明自己曾傳手機簡訊向公司解除合約,但法官認為簡訊內容並無任何文字顯示有終止合約之意,因此認定雙方演藝活動的經紀合約存在。法官判決徐懷鈺敗訴,應賠償龍縯20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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